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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财政返回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操作
国务院发布了一个关于清理财政返还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但前期与政府签订的主协议明确,企业可以以100万/亩拿地,招拍挂价格是150万/亩,差价50万/亩以财政返还的方式返还给企业。在(国发[2014]62号)的背景下,企业为收回此部分财政补贴应该如何应对,有没有其他财政补贴名义可以使用。现在政府也承诺,前期答应企业的事情应该继续履行,但具体采取何种财政补贴名义他们也比较头疼, 请帮忙,谢谢。
对您的提问回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了一个关于清理财政返还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国发[2014]62号)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清理和规范乱用税收优惠政策 ,并没有具体详细规定时间,标准等.,以前和政府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当地税务机关可能要组织实施检查,政府如果是按政府返还的形式给返还给企业,一定有他的理由,但这个理由要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果是当地政府鼓励类的项目,从而给预政策优惠支持,要通过政府与财政和税务联合下文,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有没有其他财政补贴名义可以使用,要和政府沟通。
2.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差异
【问题陈述】
所得税4个季度预缴的合计和年度所得税汇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较大存在问题吗?如果有问题,会有什么处罚,涉及的税收文件是什么?
专家回复:
1、国税函[2009]34号文规定,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因此预缴税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少于70%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2、如果查出季度少预缴企业所得税,会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滞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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