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工信部联通装〔2025〕26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构建与我省制造业发展相适应、导向明确、层级清晰的智能工厂培育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2月6日-3月9日期间内,书面(方式一:通过EMS邮寄纸质文书,方式二: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盖章或签字扫描件)反馈我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产业处
邮编:250011
电子邮箱:sjxwzbcyc@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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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6日
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有关工作要求,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力推进全省智能工厂规范化、长效化建设,打造以场景驱动的“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通过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精益管理理念,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软件,探索应用工业智能体,构建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内嵌的新一代智能制造系统,逐步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集成贯通和综合优化,全方位变革创新范式、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制造工厂。
第三条根据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等标准规范,开展培育工作。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开展数字化网络化能力提升,实现多环节质效提升;卓越级智能工厂重点实施全环节集成贯通和智能化创新升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实现智能化变革引领。
第四条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推进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省市两级工信系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梯度培育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工作,推荐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培育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工作,推荐先进级智能工厂。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负责全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全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明确梯度培育体系、管理职责、培育流程等。
(二)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遴选,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推荐。
(三)负责全省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四)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五)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第七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二)开展本市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遴选,先进级智能工厂推荐。
(三)负责本市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四)按年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五)为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第八条建设单位是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建设,据实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二)自愿开展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总结评估,配合开展现场抽查、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九条申报山东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和产品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工厂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
(四)企业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五)基础级和先进级工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卓越级智能工厂应达到三级及以上,领航级智能工厂应达到四级及以上。
第十条申报各级智能工厂的主体,应满足最新版《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关于建设内容、建设成效等方面要求。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按照市级相关部门通知提出申请。
(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开展专家评审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发布名单,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省级相关部门通知提出申请。
(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开展初审和推荐。
(三)省级相关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相关部门发布名单,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先进级智能工厂,应先认定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并推荐上报,各市推荐数量将按照各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每年智能制造成熟度自评估企业数量及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申报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文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应先认定为先进级智能工厂。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开展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在智能工厂有效期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报上述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且至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发生较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等事故。
(四)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对象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基础级智能工厂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更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先进级智能工厂经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申请更名。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针对智能工厂有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收到举报信息的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的建设单位核实,被举报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九条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加强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专业指导培训,提供政策建议、评估诊断、技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统筹运用产业、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智能工厂的服务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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