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设计(图纸)合同,此设计劳务已完成并取得了对方的确认函证,但未开具发票,请问:在会计上,是否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如果达到,次月纳税(在申报表中的未开发票中填列收入申报)。那么,在第三个月或之后开具了发票给对方,那么此销项税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缴纳就会涉及到同一项业务重复纳税。
以上的事项是否会是一种延期开票的问题?(以上业务如发生地为广州)
专家回复:
会计收入和税法上的收入不一定是一个时点,在会计上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在纳税申报时,要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如果开票滞后,并不耽误交税,按无票收入交税,开具发票时,就不要再交税了。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里的未开具发票里的销项应纳税额栏填上,在开具发票栏填写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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