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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后,再出售的商铺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我公司建设项目住宅部分以清算完成,商铺部分当时为出租,现已对外销售,
1、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个人理解应按旧房处理计算土地增值税,但网上也有说是按总成本/可售面积计算出的单价计算增值税的;
2、纳税时间如何确定?是否是收到预收账款时按3%预缴,还是等出售完成集中清算?
对您的提问回复如下:你公司建设项目住宅部分以清算完成,商铺部分当时为出租,现已对外销售,商铺是自己已使用过的,应按旧房处理计算土地增值税您的理解是正确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和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购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的扣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可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如纳税人转让旧房和建筑物,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征税。
纳税时间的确定,在收到预房款时,是按收到预收账款金额,再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预征率预缴,等土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多退少补。
2.核定征收所得税问题
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2014年度以前为查账征收,2015年地税要求改变为核定征收。请问:1、我公司在外地施工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在当地预缴的千分之二所得税,能否在机构所在地预缴所得税时及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2、2015年一季度预缴的所得税能否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政策依据是什么?
专家回复:1、我公司在外地施工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在当地预缴的千分之二所得税,能否在机构所在地预缴所得税时及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
【回复】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2015年一季度预缴的所得税能否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复】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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