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专家们!我是家建筑企业,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是206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时小股东投入20万元,大股东投入1000左右,没有按照工商注册比例投入。因银行印章的原因,股东投入资金以别人的名字挂往来帐。截止2014年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是1300左右,一直没有进行股息分红。现在小股东要退出公司,小股东出资少还想得到大的收益,在帐务处理上我注意哪些问题?在资产负债表上注意哪些往来帐科目?望专家们给我指点,我迫切等待!!
专家回复:
1、如果股东是法人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如果股东是自然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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