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有房屋免费招待客人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提问: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有空房要招待客人,无现金流入,现在我们还没有营改增,我们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请问老师,账务处理正确吗?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专家回复:
1、您的账务处理正确。
2、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公司内部招待客户,不属于有偿提供劳务,同时又不属于营业税视同销售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将客房用于业务招待,应当视同提供劳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客房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业务招待费按照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公司内部招待客户,不属于有偿提供劳务,同时又不属于营业税视同销售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