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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关于企业筹备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税解答】关于企业筹备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税网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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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你好,请问一下,我们有一个子公司在天津,企业2015年9月份取得了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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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你好,请问一下,我们有一个子公司在天津,企业2015年9月份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企业一直处在招商期间,并没有产生收入,预计明年开始营业,2016年才能取得收入,那我2015年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60%标准税前扣除吗?


   专家回复: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归集为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得低于3年摊销扣除。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财务上直接归集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的同时,在税务处理上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或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无需考虑销售(营业)收入的因素。但若已经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纳税年度则不得再变更为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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