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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购买监控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精华答疑】购买监控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中税网
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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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  1.购买监控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提问:  我公司,最近在车间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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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监控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提问:


  我公司,最近在车间和办公楼中安装了一批监控设备,我们也取得了增值税发票,这部分进项税是否能抵扣?有没有相关规定?


  专家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依据财税〔2009〕113号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专家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设备,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关于预提运费的所得税处理

  

  提问:


  我单位去年11月和12月的液氧运费,因为对方运输企业没有给开具发票,在2014年度结账时,预提了20万运费冲减了成本。这笔运费对方开具日期为在2015年1月20日,当月我单位收到,1月20日开具的这张发票可以作为2014年的费用抵减所得税吗?还是必须作为2015年费用!


  专家回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专家分析: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执行,属于2014年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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