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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建筑业异地施工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解读

【政策解读】建筑业异地施工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解读 中税网
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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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  2015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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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该文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建筑业异地施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权问题,基本解决了从1996年以来,建筑业异地施工时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争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权问题。


  按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的原则: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地税务机关都有权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各省、直辖市自行制订实施办法,发生纠纷时两地协商解决。


  这样的规定呈现出的混乱状况是: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一直无所适从,每个地方规定都不一样,企业象个小陀螺一样,到一个地方拜一个山头。而且很多地方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即使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了也无法在项目地抵减,造成了重复纳税;另一方面员工个人无法获取的纳税证明,企业也无法从员工的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变成了企业的负担;如果强行从员工工资扣除,当员工年收入超过12万时对这部分税收也无法计算,员工还要再补一次个人所得税。因此,异地施工的建筑业对此怨声载道却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50号公告出台后,基本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因为50号公告明确了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异地(跨省、省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的工作时间的收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由施工企业代扣代缴;其他时间的收入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2、劳务派遣的劳务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的,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3、以查账征收为主,以上人员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已经全员明细申报的不得核定征收。


  4、项目地需将向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扣缴情况。


  5、项目所在地优先原则,已在项目地扣缴的,机构所在地不得重复征收。


  6、取消双重征管权。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


  通过以上规定,建筑业在异地施工期间,所有项目上的工作人员都在项目所在地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这就解决了征收主管机构和纳税证明两个难题,企业只要按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并且全员全额的查账申报,不仅可以计算出每个员工应负担的税款,也可以保证纳税员工可以取得完税证明。


  提醒企业注意的事项:


  1、本文规定的是施工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资所得,不是承包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依旧执行(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


  2、本文规定的是建筑业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收入应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但没有说明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工资如何征收,因此,企业尽量避免一个人的月工资同时从两个以上的项目发放,最好保证员工当月的工资都在一个项目上。


  3、本文仅规定的是人个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与该人是否在项目地交纳社保无关,社保的问题还要看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


  4、本文仅规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但不是绝对的,如果企业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账务不健全、财务核算不准确等,项目所在地依然有权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因为企业要注意。


  5、密切注意各地与之相关的配套办法:因为现行的各地制度基本上是在(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制订的,所以,总局给各地1个多月的时间进行调整,但一定会有工作不积极的,所以要注意,各地没有出台新制度之前,一定会执行旧的制度,因为50号公告只是作废的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并没有直接将各地有关的规定作废。


  注:本文系中税网李影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未经作者同意,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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