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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道杂志】2015年9月财税答疑案例(上)

【财税道杂志】2015年9月财税答疑案例(上) 中税网
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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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中税网《财税道》杂志11月刊第126期  1需要交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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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我公司本年新购置一宗土地,现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耕地占用税一年之内需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回复:根据上述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一年之内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输商场向联营商收取的管理费、合同保证金,柜台押金是否交税?


  我公司是一家超市,除按联营商的月销售额收取一定比率的扣点外,还向联营商收取经营管理费,及合同保证金和柜台押金,保证金和押金在联营商退场时全部退还,这些收费是否需要交税?


  回复:商场向联营商收取的管理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商场收取的保证金和押金不属于收入性质的流入,将来需要返还的,因此不需要计入收入项目缴纳税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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