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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备用金年末回收相关问题解答

【精华答疑】备用金年末回收相关问题解答 中税网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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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员工借用的备用金,年末的时候必须要还上吗?如果不还税务局要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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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员工借用的备用金,年末的时候必须要还上吗?如果不还税务局要将其认定为收入,征收个税吗?


  专家回复:


  只有股东借用的备用金年底必须归还。其他职工可以不归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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