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我公司下属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北京及上海,其中A公司某员工为上海人,在北京工作,由A公司发薪,由A公司代扣其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其要求由B公司代其于上海缴纳五险一金,每年A B公司内部对此进行结算一次,A公司将代扣该员工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及单位部分转付至B公司。
请问:在A公司进行汇算清缴时,该员工的五险一金能否在A公司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风险,应如何处理才合适?
专家回复:
A公司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支付的该员工的五险一金没有合法票据,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分析:
正确的处理方法委托一家上海的劳务派遣公司代理缴纳上述保险,由A公司将款项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缴纳上述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为你公司出具发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包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