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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解答】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中税网
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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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非小微企业,月收入低于3万,未交营业税,是不是需要补税?  专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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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在商贸型企业中,一般会发生户外的促销活动,这些促销活动的费用含有物料、运输费、临时促人员的工资以及本公司人员的食宿等,这些费用可以一并算到广告宣传费用中在所得税前按照销售收入的15%限额进行扣除吗?

  2、税法上界定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具体是广告费得满足三项条件,但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标准都是销售收入的15%为限,这样的话,入账的时候区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还有必要吗?


  专家回复: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促销费用,包括为促销活动而发生的物料、运输费、临时促人员的工资以及本公司人员的食宿等费用可以一并归集到广告宣传费用中在所得税前按照销售收入的15%限额进行扣除。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作为广告费,虽然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同样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不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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