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份开的一张12万元营业税发票。1月份之后营改增全部开增值税发票。14年8月份对方通知不收营业税发票,需要将12万元营业税发票退回换开增值税发票,公司已经取消地税发票系统,冲不了原先的营业税发票,去税务局申请发票后台作废。之后又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
1、请问账务上处理可以将原先的12万元收入冲减吗?2、如果发票是2013年度开具营业税发票,2014年营改增之后又出现上述问题,在14年能冲减13年的收入吗?具体怎么做?
专家回复:
如果符合文件规定的纳税业务发生税种税率变化的,属于政策性变化,应退就得退,即使发票后台作废,也要寻求税务机关解决。不知你这项业务是什么性质的,如不是租赁合同,已经营改增了,还再开具营业税发票就不可以了,要换票,但如果是营改增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原按营业税缴纳的仍执行到合同完毕。
专家分析:
财税[2013]10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