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人员工资支付是否需要开具劳务费发票,例:临时请人派发传单,按天支付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我司认为不需要开具劳务费发票,按工资薪金核算。但税局观点不同,认为应开具劳务费发票。请问老师哪个观点正确?依据是什么?
专家回复:
税务局的观点是正确的,应开具劳务费发票,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不能取得合法票据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兼职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开具地税发票。企业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不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是给企业的一个优惠,允许企业做为工资核算,其好处是可以做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扩大了三项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是营业税的规定。兼职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营业税的规定,应开具地税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