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昨日财税道杂志《股权一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探析(上)》)
在股权一元转让业务中,相关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资不抵债,并且不能继续为投资企业带来收益,即已经没有继续投资的价值。而对于收购企业来讲,标的企业虽然也不能为其立即带来收益,但是其有关技术、营销渠道、管理经验等对于收购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潜在价值,预计未来可以带来收益。在转让企业不愿意“白送”的情况下,定价为一元,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里的一元股权转让价格,实质上,就是一个象征性的价格,即“名义金额”。
这样的名义金额已经正式出现在我们的财税制度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三条规定,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名义金额为1元。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转让股权收入减去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税法规定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在股权成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相关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公允,即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国有企业股权一元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4.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审议审批、审计、评估等。如果净资产评估价值为正,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是不太可能出现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情况的,更不可能出现一元转让的情况。但是如果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即小于零,采用一元的价格转让就很有可能了。
综上可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投资方持有股权定价一元,在对净资产评估价值复核通过的前提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基本上没有税收管理风险。
(二)非国有企业股权一元转让
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没有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限制,相关股权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共同商定。
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一般来讲,转让价格应当是公允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结果通常复核税法规定,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风险较小。
对于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企业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有关股权转让价格可能有失公允,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风险较大。
实务工作中,对非国有企业股权一元转让,税务机关或中介结构应当重点复核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