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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个人借款时限问题

【精华答疑】个人借款时限问题 中税网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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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票数量不够,有一笔销售没办法开票,只能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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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员工今年6月份借款2万元办公事。记入其他应收款——**员工。经询问,2015年12月31日前无法归还。

  1、继续挂账跨年是否合适?(从会计和税法角度考虑)

  2、有无必要让其归还借款后,在2016年1月1日再次借走。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由于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再次办理还款和借款手续。


   专家分析:

  依据财税[2003]158号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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