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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

【精华答疑】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 中税网
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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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们企业销售人员将培训费发票丢失,钱是个人垫支的,如今没发票不能进账,不能支款,怎么办?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能行吗?相关依据是什么?


  专家回复:


  普通机打发票丢失,可以在当地报纸公告作废,持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去税务局申请查验签章后,交客户使用,这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专家分析: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为了与上述规定相衔接,我们认为:“付款方(受票方)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以后,持加盖收款方(开票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经收款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作为发票联使用。税控发票发生丢失的,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经收款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发票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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