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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如何区分?

【精华答疑】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如何区分? 中税网
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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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近期购入一批商品房,用作对外出租。合约规定带租房客户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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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生产销售涂料,同时也提供装修服务

  1、我公司卖给A公司一批涂料10000元,同时负责A公司的装修工程收取6000元,签订合同时没有区分,请问这种行为是属于兼营行为,还是属于混合销售?

  2、对于这种情况,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够合理的降低税负?

  请给出政策支持及建议。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装修劳务征收营业税,可以补签合同,明确货物金额和装修金额。对于销售涂料和提供装修劳务的行为分别核算,销售涂料按17%征收增值税,提供装修劳务按建筑业3%计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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