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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财税解答】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中税网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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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想在异地开立分公司。请问老师,各种税费该怎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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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假设,我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情况如下:

  2016年1月1日,工商登记,成本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缴。

  2016年3月1日,股东货币出资,300万,已出验资报告,工商备案。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实收资本 300万

  2016年6月1日,股东货币出资,500万,没有做验资报告,工商没有备案。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万

    贷:实收资本 500万

  问:

  这三个时间段,应怎样申报印花税?


  专家回复:


  1月1日,企业成立时,因为没有实际出资,不用缴纳印花税。

  

  3月1日,出资300万元,按300万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6月1日,出资500万元,按500万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专家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变为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新成立企业的验资证明文件。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在公司章程内。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额时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时缴纳印花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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