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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问题?

【财税解答】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问题? 中税网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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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请问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该纳税人免予“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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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是一般企业,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还是只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专家回复: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如果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则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第一条,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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