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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财税解答】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中税网
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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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近期购入一批商品房,用作对外出租。合约规定带租房客户缴纳物业费,每年收取10万元。我公司实际向物业公司支付的物业费用为8万元/年。请问1.此代收的物业费应如何记账确认收入?2.我公司无物业经营资质,发票应如何开具?


  专家回复:


  1、此项代收的物业费按10万元确认收入,按8万元确认成本。


  2、贵公司无物业经营资质,不能差额缴纳营业税,应当按照10万元开具服务业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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