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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关于处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缴纳问题

【精华答疑】关于处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缴纳问题 中税网
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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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原来签订的合同按比例3:7分别开具建安及普通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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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A公司于2014年10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目前公司出让中,A公司清理固定资产,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以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给对方,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没抵扣,这种情况分两批开票金额,即小规模按4%开具普通发票,认定后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开具,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


  专家回复:


  对于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按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依据财税【2014】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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