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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发票开具问题

【精华答疑】发票开具问题 中税网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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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股东由两家企业,8个个人组成。公司成立5年来未进行利润分配,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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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票数量不够,有一笔销售没办法开票,只能次月开票。

  1、我公司能次月开票再一起入账吗?

  2、若本月入账,次月开票,纳税申报应如何申报?(或者说会计账务处理怎么做?)


  专家回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有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贵公司本月发生的销售业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本月产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本月开票。


  贵公司已领购的发票数量不够的,可以凭近期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增量。


  2、若本月入账,次月开票,则在填写本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未开票收入;下月开具发票时在“未开具发票”栏次以负数填写相同的金额。


  会计账务处理方面,本月确认未开票收入,计提销项税额;次月开票时不需要再做收入及计提销项税额。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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