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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借款利息问题

【财税解答】借款利息问题 中税网
201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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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利息费用抵扣所得税是不是不受1:2限制?

  2.借款跨年,规定到期本金和利息一起支付,母公司申报营业税的时间应该是实际收到利息的期间?申报所得税的时间也是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


  专家回复:


  1、您的理解错误,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2、您的理解是正确。


  政策依据:


  1、依据财税【2008】121号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依据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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