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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营改增后,合同金额的约定问题

【精华答疑】营改增后,合同金额的约定问题 中税网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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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同属一地(同一个税务局),发生购买服务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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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营改增后,如果我们与对方税率不一致,如何约定合同金额或发票金额?


  专家回复:


  签订不含税金额有助于企业的成本控制,但是并不是只要签订不含税金额就可以了,贵公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方面,例如,住宅就不可能签订不含税金额的销售价,采购即使签订了不含税金额,要是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签订不含税金额主要是指,有的原材料,如果不含税金额一致,如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计征,选择简易计征3%的,不含税金额为100元,3%计征的,含税价就是103;17%计征的,含税价就是117,这两者不可能在含税金额上是一致的,您支付给简易计征的就应是103元,一般计税的就要是117元,如果您支付给简易计征供应商的也是117元,那么您的成本就会增加14元。同理,建筑业劳务也一样,也可以选择3%计征或者11%的一般计税方法。所以签订不含税价容易控制成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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