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10个全资子公司,集团所有小轿车均由集团公司统一购买,再分配给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凭购车发票(发票接收单位为集团公司)计入固定资产,并按标准计提折旧,相关的加油费、过境费都在使用单位列支,保险费、车辆审验费等虽发票开具为集团公司,也统一由子公司报销。想咨询一下:
1、这种购车发票为集团,资产是否可以入到使用的子公司,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发票名称为集团的保险费、车辆审验费是否可以在使用的子公司入账,并税前扣除?
2、如果子公司不能入账,账入到集团公司,但集团公司实际没有使用车辆,这种与单位无关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加油费、过境费等费用发票上只打印车号,或打印使用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4、网上有资料说可以签定个无租协议,但这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5、如果对车辆进行过户的话,是不是需要按销售旧货交增值税?
6、子公司经理个别时间有调动,相应车辆也随之调到新单位使用,子公司之间的车辆调拨是否可以在新单位入账?
专家回复:
本次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企业之间的无偿行为将被认定为视同提供动产租赁服务,按核定的租金额缴纳增值税。
1、集团公司统一购买的车辆,可以分配给各子公司使用。但折旧不能在子公司税前扣除。相应的保险及车辆审验费不能在子公司的税前扣除。
2、折旧可以在集团公司扣除。
3、子公司可以与集团公司签定车辆无偿使用的协议,加油费及过境费可以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4、无租使用协议不属于视同销售。所有权没有转移。
5、如果对车辆过户,需要按销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
6、车辆可以随人调动,相应的费用可以凭调拨手续在新公司入账。但不包括折旧等车辆的专属费用。折旧必须按开具的发票单位入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