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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无偿划转股权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财税解答】无偿划转股权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中税网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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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们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也是母公司,在我们其中一家子公司股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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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A公司为国有集团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将C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所有者权益125万元)股权划转至A公司,请问账务怎样处理,相关依据;涉及哪些税,税收依据?


  专家回复:


  股权的无偿划转属于赠送行为。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直接对受赠对象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接受的捐赠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收益      125  


  接受方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捐赠股权投资   625

    贷:资本公积--捐赠股权投资     6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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