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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进项税抵扣问题

【财税解答】进项税抵扣问题 中税网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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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建筑业简易计税的项目扣除分包款缴税,但对业主的发票要全额开具,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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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总共有5个施工证,其中两个采取简易计税,三个采取一般计税,请问:

  1.对于平常收到的办公费、销售中介代理费等进项税时如何分摊,是平常收到一张发票时就分摊还是月底一次性分摊,分摊时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2.我们销售时当月有预收账款,也有开了发票确认了收入的,那么我们应该根据哪个来分摊?


  专家回复:


  1、建议为简化操作,采用同类费用月底一次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月底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发成本等科目(根据费用受益对象确定科目,即该项费用发生时计入的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建议为简化操作,根据确认的销售收入来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公式中的销售额都采用会计上当期已经确认的收入数据来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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