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建筑公司,5月1日改征增值税后,许多老项目选择3%征收率纳增值税,仅有3个项目选择11%税率征收。请问:
1、采购的原材料商品中,部分原材料可能无专用发票(比如同一型号钢材,部分取不到专用发票),可是库管时可能同一型号的混在一起,这样出库时会计分不清用于老项目的材料,有多少要进项税额转出。请问如何处理?
2、门窗制作征收17%,可是自制的门窗用于建筑项目,新税制下如何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1、针对贵公司的这种情况,建议按项目核算库存材料,便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如果不能按项目核算,处理方法请参照本题下方的政策依据。
2、不征增值税,统一按照建筑劳务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