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如果提供异地跨区域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该如何分项目预交增值税?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本节课程会结合案例给大家一一解答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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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如果提供异地跨区域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该如何分项目预交增值税?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本节课程会结合案例给大家一一解答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