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生产免税产品的自产增值税应税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该怎么操作?哪些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本期三分钟将为您解答上述问题,希望可以给大家的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我单位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该应税产品部分外卖,有市场销售价格,部分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请问:继续生产免税产品的那部分自产增值税应税产品需要视同销售吗?(我公司外购材料时均未取得专票)
公司用于继续生产免税产品的自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不属于《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外购材料时均取得普票,即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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