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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开专票可否抵扣?

【财税解答】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开专票可否抵扣? 中税网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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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总公司在福州,分公司在重庆,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员工保险在当地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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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招待客户的住宿费,酒店给开了增值税的专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专家回复:


  不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将招待费支出归属于个人消费。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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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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