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建筑公司,现需签订商砼(tóng)采购合同,商砼供应商要求将货款直接转入商砼的上游水泥供应商,为控制风险,建筑公司、商砼供应商、水泥供应商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建筑公司需支付商砼货款时,由商砼供应商出具委托支付函将款项支付给水泥供应商。
对于我公司就会出现商砼采购合同与发票一致是建筑公司与商砼供应商,但资金却流入水泥供应商,由此产生合同票款不一致,会对我公司带来怎么的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专家回复:
如果交易是真实的没有税务风险。唯一的问题是,根据国税发【1995】年192号文件的规定,相应的发票,取得方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简单理解一下,就是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是甲公司,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才可以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总结,就是发票开具方与收取款项方不一致,采购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