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制造业,之前购入设备1台,已经付款计入“预付账款”,未收到发票。现获悉供应商已经破产倒闭。
请问:我公司在增值税、所得税上怎么处理这笔业务?
专家回复:
如果设备并未购入,但是预付款不能收回,那么出现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按照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具体提供的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执行。
如果设备已经购入,款项已经支付,但是没有取得发票,建议向法院起诉,由于对方已经破产,所以建议依据法院判决书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