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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精华答疑】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税网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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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是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公司业务出差和平时的招待取得的餐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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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会计人员说: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30%交通补贴-20%通讯补贴-起征点,那么对于交通和通讯扣除比例有文件支持吗?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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