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河北省企业,2015年开出多张地税建筑业发票,当时付款方业务人员没有及时进行结算,2016年营改增后报销时对方财务人员以发票开票时间跨期为由不予报销,要求换票,营改增后原地税局发票已无法开具红票,能否用增值税发票开具红票?有没有政策依据?
专家回复:
依据财税【2016】36号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按照您的描述,可以先到地税局咨询,能否把发票联收回作废,让地税局退税(实务中都是这么解决的);然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