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某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借款300万,说是要支付工程款,该项目经理要求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卡账户,财务人员可以这样支款吗?违背了哪项财经纪律?有什么风险?
专家回复:
支付工程款是财务管理的职责,不是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财务可以取得发票,然后向客户支付款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