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层迷你吧的商品要过期了按成本价或是比成本价低一些卖给员工,应该怎么处理?是冲减迷你吧成本还是计入迷你吧的收入呢?如果计入收入的话是不是要交17%的增值税?
另外,酒店的废品是承包给个人的,每月象征性地交几百元钱,这部分是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专家回复:
1、楼层迷你吧的商品要过期了,按成本价或是比成本价低一些卖给员工,应当在“其他业务收入”单设“迷你吧过期商品处置”明细科目核算,同时将其账面成本结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不管账务处理是否计入收入,过期商品处置收入都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2、酒店废品处置收入也应当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