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目前处于筹建期,计划2018年投产(未知是否会延迟),今年10月计划外租立体库房,库房出租采用不动产租赁或者仓租服务的形式,那么:
1、我司从今年10月起外租库房,并产生收入,是否就产生了对外经营活动?筹建期是否也从出租产生收入时结束呢?如果是,具体结束时间是以开票时间还是合同签订时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则:
1)对于筹建期的企业,这个5年内是否是指:从筹建期结束年度起的5年之内?
2)如果是,那我司从今年10月开始外租库房,就占用了1年弥补亏损时间,是否不利于我司弥补亏损?
3)如果从明年1月起外租库房,是否更有利于我司弥补亏损?
专家回复:
1、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该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筹建期结束,结束日期为取得收入的当月(提前开票计入收入的,应该提前结束筹建期)。
2、对于第二问,对于弥补期限,应该是从筹建期结束的当年起以后的5个年度(因为筹建期结束当年可以计算损益,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连续的5个纳税年度弥补亏损)。
3、今年不属于弥补亏损期,属于计算损益年度。
4、是的,对于明年1月出租,是最有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