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每月支付特许权费,并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所得税和增值税、城建及附加税。但是地税局突然通知我们除了我方每次汇款时,除我司自身缴纳的印花税之外,还要求我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印花税。请问税务局要求我司代扣代缴印花税是否合理?并且有法律依据。
专家回复: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完税,并未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
税务局要求贵公司代扣代缴印花税并无法律依据,贵公司应告知境外企业由其自行完税。
政策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