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A公司是认缴制,甲认缴了60万,余40万尚未认缴。目前甲将剩余40万转给乙认缴,转让金额90万,甲乙协商,乙不将款项支付给甲,而是将所有款项打入了A公司账户,溢价部分50万(转让金额90万-剩余注册资金40万=50万)用于A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计入A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请问甲就此项业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合理吗?
专家回复:
甲公司此项业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实际出资为60万元,剩余的40万注册资金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权转让的成本是零元,转让收入是9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是90万元,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8万元。
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是合理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