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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2016年12月份的发票计入2017年1月份账上是否可以?

【精华答疑】2016年12月份的发票计入2017年1月份账上是否可以? 中税网
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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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咨询合同已签订,但是款项未收,发票也未开,收入应在何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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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请问2016年12月份的采购原材料的发票,入2017年1月份账上,是否可以?还是必须得在12月份认证抵扣且在12月份账中?

  

  专家回复:


  如果发票记载的日期是2016年的,一般计入12月份账务,如果12月份已经结账,可以计入次年1月份账务。


  政策依据:


  对于抵扣,依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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