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现在已经上市成功。在上市过程中,我公司和上市的中介机构有协议,要承担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的机票、住宿费用,我公司在账务处理时放在了差旅费当中进行核算。目前当地税局进行稽查,对此有争议,说是只有本职工人员出差才能放在差旅费中,不是本职工的均要求放在业务接待费中。我公司的此业务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吗?相关文号是多少?
专家回复:
税务机关的解释是正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