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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通讯补助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解答】通讯补助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税网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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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提问:    我公司聘请外部人员给培训,我们要支付培训费,但是对方是个人,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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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本公司通讯标准符合文件规定,也按程序备案,但是通讯公司向我公司开具通讯费发票只开了一张通讯费发票3500.00元,手机号码只写了公司员工张某的一个人的号码,发票抬头为本公司名称,请问以此发票是否可以认定3500.00元为公司所有员工的通讯补助?如果不能,附上公司通讯人员标准名单可以吗?否则发票应该怎样开具?


  专家回复:


  1、手机号码只写了公司员工张某的一个人的号码,发票抬头为本公司名称,依据发票上对手机号码的记载,不可以认定3500.00元为公司所有员工的通讯补助。


  2、附上公司通讯人员名单及话费标准经通讯公司加盖发票专用章,比照销货清单那样处理,但如此操作是否可行还得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因为这种做法税法没有明文规定。


  3、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如果为多名公司员工缴纳通讯费,发票上应当载明多名员工的手机号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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