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现收到预收款,为了办理贷款我司用发票系统602开具不征税发票,按3%预缴税金,想咨询一下,到了需要按照5%缴纳税金时,发票将如何处理呢?
专家回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开具发票,只是为了提供收款凭据或者方便购房者办理各种手续,我们可将其认为是类似于营改增前开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收据。因此,在完成房地产项目销售后,开具正式全额的发票时,可不必冲销原已开具的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预收房款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