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发的一小区因在业主交房时仍未接通自来水,经和业主协商,由我公司对每户业主补助1000元,整个小区共计发放补助30万左右,这30万补助是否涉及纳税义务:
一是给每户补1000元,是否要扣个税,如要交,怎么算应交额?
二是我公司发放补助,这部分费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三是给业主的补助是否属于销售折让,如属于我公司如何给业主开售房发票?但部分业主已开全票。
四是该补助可否做为土增税扣除项目?
专家回复:
1、该补助属于贵公司由于未达到房屋建设要求的补偿款,在个人所得税中没有应税条目,不需要扣个税。
2、这部分支出属于赔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不属于销售折让,无法折减销售额。
4、不可以作为土增税扣除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