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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公积金缴纳标准

【财税解答】公积金缴纳标准 中税网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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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税法对单位公积金缴纳有什么标准性限制吗?


  专家回复: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限制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公积金最高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以及最高20%的比例缴纳,但个人所得税承认可扣除的只是上一年度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12%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根据建金管[20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关于财综[2006]38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省级人民政府发文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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