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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关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

【精华答疑】关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 中税网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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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如果申请高新技术,需要哪些条件,哪些技术可以申请?

  2.如果申请了高新技术,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专家回复: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具体认定按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进行。


  2、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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