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广西瑞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西门子电梯销售合同,4台电梯总价79.96万元,我公司电汇款给该公司48.025万元,其余款31.935万元该公司要求我公司直接汇款给电梯生产商: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发票由广西瑞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开据79.9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资金流不一致。请问:
1、这样的付款方式能行吗?
2、存在什么税收风险?
3、如果不行,有什么补救方法?
专家回复:
1、这样的付款方式不行。一是与合同的约定不相符;二是不符合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2、存在的税收风险是:贵公司取得该项电梯的专用发票因三流不一致,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可以要求电梯生产商退回款项,由贵公司付给广西瑞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由广西瑞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付给电梯生产商。


